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林家慧
被 告 林承毅即林聰明
張联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1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3,200 元,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以108 年度埔補字第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2,700 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8 年3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本院答詢表2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