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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176號
原 告 陳文夫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魏阿煙之全體繼承人間調整租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魏阿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繼承情形查詢回函;
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調整被告魏阿煙之繼承人承租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租金等語,惟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魏阿煙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提出魏阿煙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又原告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
逾期倘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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