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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2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吳宏明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吳阿添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應具狀追加吳阿添之繼承人為被告;
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另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以訴狀表明被告吳坤澤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前揭補正事項,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第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分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就被告吳宏明、吳阿添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予以撤銷,並就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惟被告吳阿添業已於108年1 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吳阿添個人除戶資料附卷可佐,是應以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一併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如有依上開資料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亦同。
第查原告起訴主張就吳坤澤、吳阿添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然被告吳坤澤為未成年人,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吳坤澤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綜上,前揭事項尚待補正,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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