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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惠真
訴訟代理人 張銘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健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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