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埔簡,9,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珮宇
林樹木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雪
原 告 賴麗卿
陳華瑛
劉秋蔚
黃素娥
蕭倩妃
郭嘉裕
楊佩珊
永幸鑫
兼 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媚
被 告 黃秀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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