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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宛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四年度埔簡字第一九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民國104 年度埔簡字第19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告即相對人謝富祥之債權人,並已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9941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因相對人於上開訴訟所移轉之財產,攸關聲請人債權金額之受償及執行,是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案,實有閱覽、抄錄或影印上開訴訟卷內文書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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