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勞簡調,1,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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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勞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陳獻俞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原告為民國00 年0月00日生,於107 年11月5日遭解僱時年約43歲又7月餘,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 歲,尚有21年又5月,依前揭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應以10年為計算基準,而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故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30,000元×12月×10年=3,600,000元)。

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加班費、福利金等費用共計177,552 元部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77,552元【計算式:3,600,000+177,552=3,777,552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1,880 元,尚欠36,5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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