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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賴如福
被 告 賴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
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36條之8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復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核定租金,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然此非屬小額程序所規定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故本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又未有適用小額程序審理之合意,參照前揭分配辦法,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審理,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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