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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21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江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市○○里○○街00巷0 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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