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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謝承勳
被 告 簡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繳足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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