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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572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復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股利,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數額。
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14日108年度投補字第2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明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地址,嗣經投箱待領逾期而退回,本院遂於108年9月5日為公示送達,並於 108年9月24日發生公示送達效力,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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