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小,716,2020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716號
原 告 林千雅

被 告 劉建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128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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