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胡元祥
訴訟代理人 胡順然
被 告 梁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段○○○號二層樓之房屋騰空遷讓並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返還前項所示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均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路0 段000 號2 層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租期自106 年11月10日至107 年10月9 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於每月10日以前繳納,保證金為30,000元。
詎被告自107 年4 月10日起即未給付租金,經原告以電話催繳,被告仍置之不理,嗣原告於107 年8 月31日以草屯大觀郵局第146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限期繳清,否則終止租約,上開存證信函並於同年9 月4 日送達被告,惟被告仍置若罔聞,迄至107 年10月9 日止積欠之租金經以保證金充抵後,仍積欠4 個月租金計60,000元;
又被告於系爭租約期間損壞系爭房屋之鋁門窗致不堪使用,嗣經原告委請廠商更新鋁門窗,共花費45,000元;
復系爭租約於107 年10月9 日期滿後,被告迄未返還系爭房屋與原告,即屬無合法權源而繼續占有系爭房屋,而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收益之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自107 年10月10日起至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5,000元,爰依系爭租約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草屯大觀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鋁門窗修繕相片及估價單各1 份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系爭租約已於107 年10月9 日屆滿,被告自負有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並返還系爭房屋,應屬有據。
又被告自107 年4 月起迄租賃期限屆滿仍積欠租金共計90,000元,扣除押租金30,000元後,仍積欠60,000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亦屬有據。
又兩造間之系爭租約既已屆滿,被告無法律上原因繼續占用系爭房屋,自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審酌系爭租約之租金為15,000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自107 年10月1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應屬有據。
(三)又按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租約期間損壞系爭房屋之鋁門窗致不堪用,經其委請廠商更新,支出45,000元,並提出上開修繕相片及估價單為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5,000元,自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兩造間系爭租約之租賃期限業已屆滿,是原告依系爭租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騰空遷讓並返還系爭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鋁門窗更新費用共10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10月1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諭知之必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