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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億金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幸榮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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