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8,投簡,22,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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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投簡字第22號
原 告 林玉雲
被 告 卓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偽造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告持有原告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票字第389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被告再持前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原告主張其未簽發系爭本票,是兩造就系爭本票票據權利對原告存否,有所爭執,足見系爭本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起訴時主張:被告前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其為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票字第389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確定,惟原告並未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有變造之疑,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略以:系爭本票係原告親自簽名、蓋章及蓋手印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簽發之系爭本票,並以之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且經准許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389 號卷宗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票據債權人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

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正。

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則應由票據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之法理至明(最高法院50年台上1659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為其所簽發,則被告自應就系爭本票上原告簽名之真正負舉證責任。

(三)經查,被告抗辯系爭本票確為原告親自簽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331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卷宗,並肉眼比對系爭本票原本上「林玉雲」之簽名及本院執行處查封筆錄、執行勘測筆錄上「林玉雲」之簽名,固有簽名大小之不同,惟仔細觀之,原告於書寫「林」時,木之第1 、2 下之筆劃均會相連,而「雲」之部分,其中「雨」字之勾勒、運筆、筆順、字形均相符,「云」字則是筆劃均相連直至最後一筆劃,堪認系爭本票上「林玉雲」之簽名應係出自於原告之筆跡無誤;

且上開本票裁定之附表,除系爭本票外,仍有1 紙本票亦係以原告名義與訴外人劉昌餘所共同簽發,且該本票上「林玉雲」之簽名,與系爭本票上亦同,惟原告於本件訴訟僅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而未確認該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亦違反經驗法則,從而,依上所述,應以被告之抗辯較為可採,故系爭本票既係由原告所共同簽發,原告自應負本票發票人之責任甚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本票既為原告所共同簽發,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執有之系爭本票,對原告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附表:
┌──────┬─────┬───────┬─────┐
│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發  票  人│
│            │(新臺幣)│              │          │
├──────┼─────┼───────┼─────┤
│ WG0000000  │ 100萬元  │105 年2 月23日│林玉雲    │
│            │          │              │劉昌餘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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