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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友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司緯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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