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 告 黃正壽
黃正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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