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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廖國劭
李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參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餘830元未繳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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