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埔小,194,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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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小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甘宗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書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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