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埔小字第234號
原 告 黃偉仁
被 告 龍門尊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 頁第13行關於「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