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埔小,71,2020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71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徐慰慈
訴訟代理人 劉俊輝
被 告 胡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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