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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宋宣祿
被 告 花沐星境莊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花沐星境莊園」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花沐星境莊園給付工程款等云云,惟未據提出被告花沐星境莊園之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此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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