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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昀忞
代 理 人 許宜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洪亞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9 年度埔補字第7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 份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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