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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120號
原 告 翁鴻章
被 告 保證責任南投縣埔里鎮果菜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湘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經本院以109年度埔補字第52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3,,200元,前揭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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