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埔簡,88,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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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88號
原 告 丁綉英
被 告 黃秝宸
黃五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 月4 日宣判,惟因依卷內事證,原告之本票債權是否罹於時效,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9 月1 日上午11時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說明是否有消滅時效完成之事實,如有,原告應舉證被告黃秝宸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為承認,如需通知證人作證,亦應於具狀時一併陳報證人之姓名、住址及待證事實,如逾期提出,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審酌。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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