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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林炫輝等二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炫輝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9,040元及利息等,竟將其所有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家儀,嗣相對人林家儀又將該不動產出賣予第三人,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炫輝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並代位相對人林炫輝請求相對人林家儀將買賣所得價金返還相對人林炫輝,由聲請人代為受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確認贈與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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