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司簡調,268,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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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劉顯忠等二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顯忠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412,779元及利息未清償,詎其為免遭強制執行,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8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劉峰嘉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代位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單憑相對人二人為父子,以相對人劉峰嘉購置系爭不動產時,年紀尚輕即質疑相對人劉峰嘉之購買能力,然縱相對人劉峰嘉係無資力之人,亦尚難推論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劉顯忠所購買,且與相對人劉峰嘉間有借名契約。

又聲請人以相對人劉顯忠目前居住該處,顯見相對人劉顯忠為系爭不動產真正使用、所有權人,然不動產所有權所屬係以登記為斷,而非以居住人為據,況依聲請人聲請狀所列相對人劉顯忠之住所為「南投縣○○鄉○街村0鄰○○巷0○00號」,顯然與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劉顯忠居住於系爭不動產不符。

本件聲請人主張未提出任何佐證文件,純屬臆測之詞,顯無調解成立之望,又聲請人在無任何佐證文件之情形下,請求調查相對人劉峰嘉之買賣契約、資金來源及財力證明,與調解程序原則上不經調查證據程序之本質不符,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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