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司簡調,477,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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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琇鈴
相 對 人 張家綺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黃琇鈴等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琇鈴前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因積欠聲請人帳款未為清償,業由聲請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在案。

嗣聲請人為確保債權,探訪相對人黃琇鈴戶籍地,竟發現其戶籍地不動產所示獨資商號登記所有權人已改為其女兒即相對人張家綺,相對人張家綺年紀尚輕,其等之所為顯係借名登記,因相對人黃琇鈴怠於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依法自得代位相對人黃琇鈴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變更負責人登記,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以投簡明民安109 投司簡調字第477 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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