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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陳子庭即陳美足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子庭即陳美足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99,998元及利息等,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陳文科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鐘蒜,相對人鐘蒜又將上開不動產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子庭即陳美足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暨贈與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子庭即陳美足、鐘蒜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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