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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益進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智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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