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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119號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賴柏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八日所為一○九年度投小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小額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民國109 年4月8日109年度投小字第119號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茲因移轉管轄之裁定未能合法送達被告,復被告亦於109年6月24日將戶籍址遷移至南投縣○里鄉○○○路○○號,是原移轉管轄裁定,依職權撤銷之,另由本院續行本件訴訟之審理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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