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小,241,2020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241號
原 告 林芳如
被 告 許寶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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