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小,263,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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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鍾聖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原設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嗣遷至基隆市○○區○○路00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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