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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28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施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址已於108 年7月5日遷入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31頁)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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