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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小字第310號
原 告 駿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田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駿勝交通有限公司之大小章、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如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前段、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蓋用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且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是原告起訴程式有以上欠缺並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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