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小,350,2020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35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楊順宏
被 告 簡裕添即簡群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依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  │週年│
│    │(新臺幣)│      (民國)        │利率│
├──┼─────┼───────────┼──┤
│01  │ 33,302元 │自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11% │
│    │          │止                    │    │
├──┼─────┼───────────┼──┤
│02  │ 7,240元  │自95年3月7日起至104年8│17% │
│    │          │月31日止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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