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35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楊順宏
被 告 簡裕添即簡群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依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 │週年│
│ │(新臺幣)│ (民國) │利率│
├──┼─────┼───────────┼──┤
│01 │ 33,302元 │自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11% │
│ │ │止 │ │
├──┼─────┼───────────┼──┤
│02 │ 7,240元 │自95年3月7日起至104年8│17% │
│ │ │月31日止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