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小,400,2020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40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啓仁
被 告 陳豐毅即陳天送即陳柏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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