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小,489,2020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4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林琦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92年3月5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5 月27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萬6,930元(含本金4萬9,987元及利息),嗣前揭債權先後經大眾銀行讓與普羅米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大眾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二、被告於92年7月2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東森得易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6 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2萬9,979元及利息,嗣前揭債權先後經中華商銀讓與富全國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此有東森得易卡申請表、信用卡契約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中華商銀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