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小,637,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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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63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安
陳信華
被 告 謝佳蕙(原名:謝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參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2年8月15日向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詎被告自94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5, 812元(含本金5萬0,135元及利息),復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25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96年7月29日債權讓與公告、陽信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及債權計算書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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