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建簡,1,202004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艷萍
訴訟代理人 劉智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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