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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廖麗綢
被 告 白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9年7月15日以109年度簡抗字第4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惟原告至今仍未繳納,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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