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簡,135,2020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孟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承叡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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