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簡,150,202008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李周寅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季嘉尚
陳永輝
受 告知 人 南投縣立延和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劉懋榮
訴訟代理人 吳國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燕裘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懋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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