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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翊
張國屏
被 告 陳易茶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陳俊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被繼承人陳炳坤之遺產管理人陳文燦新臺幣(下同)247,841 元及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被繼承人陳炳坤之遺產管理人陳文燦84,291元及利息、不當得利,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是原告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291元,未逾100,000 元,屬應適用小額程序事件。
爰依前揭規定,以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改分為小額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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