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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OO、魏木堆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魏木堆之被繼承人魏逃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
(三)補提南投縣○○○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姓名勿隱)
(四)補正說明被告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因果關係?請提出「具體事證」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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