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9,投簡,427,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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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4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楊錫熙
被 告 李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零柒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詎被告自109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還本息,現仍積欠原告30萬2,077 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貸款契約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2,077 元,及自109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6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7個月至9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債權金額計算表等(見本院卷第19至49、129 頁)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1及3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原告得依貸款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

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

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原告係銀行,其以放貸收取高額利率為業,兼衡目前國內銀行提供民眾之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而原告請求之利息達週年利率8.6 %,明顯高於法定遲延利息之利率,若再課予被告按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2項約定計算之違約金,則原告所獲取之利益,明顯偏高,且本件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債務,除利息外並未受有何損害,再者一般社會大眾在有大筆資金需求情形下,向銀行申貸之過程,與銀行間之經濟地位落差甚為懸殊,且銀行之貸款契約均為定型化契約,一般社會大眾並無個別磋商之能力,多半係在迫於資金需求之急迫情況下,無奈同意原告之違約金條款。

倘令原告尚得請求依前開約款計算之違約金,顯失公允,。

是本院認原告所請求之違約金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就該部分本院認違約金應酌減為0元,始為適當。

五、據上論結,原告依貸款約定書,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僅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本院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於被告為原告供如主文第4項後段之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末查原告雖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為違約金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毋庸計算裁判費,故本件之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附此指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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