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王志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嘉義市○區○○街00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