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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鎮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鎮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捌拾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6,08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8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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