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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1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邱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33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且借款期間前6個月為寬限期,不須繳款,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被告即未依約繳款,截至110年5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此有撥款查詢資料、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受疫情影響申請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中國信託個人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貸款約定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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