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10,埔小,202,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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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20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唐聕婷
被 告 張美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3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25日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詎被告95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萬4,359元(含本金3萬9,677元及利息),嗣中華商銀於95年11月27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富全公司復於105年12月15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創群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創群公司),創群公司又於107年5月8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麥克現金卡申請表、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麥克現金卡領用暨申請總約定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原告依受讓之現金卡債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3萬9,677元 95年11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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